生态环境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
2019.04.19 信息来源: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

 

19797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3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12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8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12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根据20098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2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根据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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