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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清风·纪法教育(2026年第2期):党员干部 临近春节,外出时这些行为不能有!
2026.02.10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局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编者按]春节期间,人们走亲访友,出行频率高,旅游出行本是私事,但党员干部外出期间如果涉及“公款”或“公权”,就模糊了公私界限,便突破了纪律底线。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坚定纪法意识、规矩意识,常怀律己之心,廉洁过年。

[纪法解读]

一、公车私用

春节期间,党员干部外出时,严禁使用公车走亲访友,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

春节期间,党员干部严禁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提供车辆保障走亲访友,要严格遵守纪律要求,清廉过节。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违反驾驶安全要求

春节期间,车流量较大、交通安全隐患多,党员干部酒后请勿驾车,严防酒驾醉驾和交通肇事风险。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四、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

春节期间,党员干部切勿谎报个人去向,严格执行报备制度。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规接受旅游安排

春节期间,党员干部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到外地旅游过年的,要严格遵守廉洁要求。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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