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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2019.04.19 信息来源: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1]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471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11日起执行本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20161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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