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1]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4年7月1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