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1.清明节期间公职人员涉嫌酒驾被通报。2025年清明节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级主任科员韦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通报曝光。同批共通报了30起党员、公职人员清明节期间涉嫌酒驾问题。
2.祭祖违规用火引发山火,被依法行政拘留。2025年4月,广东省韶关市马坝镇转溪村村民邓某在祭扫中违规携带香烟、打火机、蜡烛、香等祭祀物品上山,不慎引发山火。由于天气晴朗干燥,火势迅速蔓延,当地组织公安、消防、应急等100余名力量历时4个多小时才将明火扑灭,造成大片林木焚毁。涉事村民邓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下一步还将按照森林损毁面积进行罚款。
[案例分析]
1.节日期间聚会增多,酒驾醉驾风险上升。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底线。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生效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2.春季是森林防火关键期,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践行文明祭扫,严禁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根据森林防火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的,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法解读]
清明节期间,这些行为千万不能有——
1.严禁使用公车、公款、公物开展私人祭扫活动
清明节期间,外出祭扫、探亲、踏青出行频率较高,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使用公车进行私人祭扫、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2.严禁借祭扫之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节日期间,要严防以祭扫为名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电子红包等财物,不得借追思祭奠之名变相公款旅游或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宴请等活动。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严禁在祭扫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要带头践行勤俭节约、文明祭扫新风尚,摒弃大操大办、低俗奢华崇拜、铺张浪费等陋习,以简约、绿色的方式寄托哀思。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严禁酒驾醉驾
节日期间聚会增多,要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严防酒驾醉驾行为发生。酒驾醉驾不仅触犯法律,还将受到党纪严惩。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5.严禁在祭扫中违规用火,严防火灾隐患
要带头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不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提倡鲜花祭扫、网络祭扫、植树缅怀等文明环保方式。
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相关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