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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清风·纪法教育(2026年第6期):“专家费”不是权钱交易的“隐身衣”
2026.07.17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编者按]评审会、论证会本是技术把关的重要环节,但个别公职人员却从中嗅出“商机”,利用主持评审、组织会议的便利,以“专家费”名义收取企业好处。这类操作手法隐蔽、迷惑性强,容易让人产生“别人都拿”“这是行规”的侥幸心理。本期通过剖析真实案例,帮助大家厘清一条边界:履行的是公权力,就不能再伸手拿评审费——无论名目如何变换。

[典型]

张某,A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主任兼A市抗震办公室主任,负责施工图审查及抗震设防审查的组织、主持工作。同时,张某还担任A市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但该专家库成员需具有高级职称和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张某并不具备。2018年至2025年间,B公司等多个项目送审时,为让张某尽快安排评审会并顺利通过,企业在向在场技术专家发放专家费的同时,也向张某递上一份,每次1000或2000元。张某从B公司一家就收取225次、23.6万元;经查,其以同样方式从百余家企业累计收取“专家费”200余万元,此外还收受现金、购物卡等100余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200余万元“专家费”算什么?是正当劳务报酬,还是变相受贿?

 

结论很明确——这钱不该拿,拿了就是受贿。理由有三:一是张某没有专家身份。副主任委员管的是专家库,不是当专家,他没有相应职称和注册资格,会上的发言也不是技术意见,而是行政管理意见,跟在场专家有本质区别。二是企业给钱买的是“方便”。企业为什么每次评审都给他备一份?图的是他尽快安排会议、加快审查进度、顺利拿证。三是金额再小也改变不了性质。每次虽只一两千元,但对应的是具体请托事项,属于“小额多次”的利益输送,累计计算即构成犯罪。

[释纪说法]

1.要正确区分“履行公务”与“提供技术服务”。公职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主持评审、组织会议、发表意见,是本职工作的一部分,不能拆出来单独收费。不能既拿国家的工资,又把自己分内的事当“技术活”再卖一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员有贪污贿赂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要警惕“小额多次”的温水煮青蛙效应。一次一两千,看似不起眼,但次数多了、累计起来数额惊人。法律看的是总额,不是单笔大小。不要觉得“大家都拿”“一次不多”就没事,账是算总账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3.要注意识别“貌似合法”的利益输送新花样。“专家费”“评审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名目出现的费用,只要跟职务行为挂钩——企业给你钱是因为你手中的审批权、审查权——就脱不掉受贿的底子,换什么名头都没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特别提醒:评审会不是“分红会”,手中的签字权不是“提款机”。凡是因“权”而来的钱,无论包装成什么名目,最终都会算到“贿”的账上。守住这条底线,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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