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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清风·纪法教育(2026年第7期): 公职人员在职及退休后经商办企业——红线不可触碰
2026.07.17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编者按]“我只是普通干部,业余搞点副业不算啥吧?”“退休了,干点自己的事总该自由了吧?”——这是我们在日常监督中听到较多的两种认识误区。本期纪法教育,讲透“能不能经商”“退休后能不能办企业”这两个问题。当官发财两条道,选择了公职身份,就要断了经商办企业的念想,在职如此,退休也不例外。

[典型]

张某,A省B市农业农村局普通公务员,2024年3月退休。张某在职期间就利用业余时间私下经营一家物流企业。退休后,张某在正常领取退休待遇的情况下,未向原单位报告,又与他人合伙在C省注册成立一家食品公司,亲任董事长,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持续获利。针对张某行为是否违纪,第一种观点认为,其经营企业与原单位业务范围无直接关联,未利用职务便利,且仅为普通公务员,不构成违纪。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在职还是退休,均违反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应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案例分析]

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第一,在职经商——不问“有没有用权”,先问“该不该做”。党中央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这个禁令是全面的、无条件的,没有“不影响工作就可以”“不利用职权就可以”的例外。为什么?因为公职人员的精力、身份、公信力都是公共资源,一旦投入私人经营活动,公私界限就模糊了,权力寻租的风险就埋下了。第二,退休经商——不问“与原单位有没有关系”,先问“有没有放弃待遇”。退休后到企业任职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是:报告、审批、放弃退休待遇。三者缺一,就是违规。张某拿着退休金又当董事长,两头占的好处恰恰是纪法不允许的。第三,禁令面前——不分“领导”和“普通干部”。相关规定明确涵盖所有公务员,没有“职务高了才管、低了不管”的区别。

[释纪说法]

1.在职期间——手不要伸到企业里去。无论是自己开公司、入股合伙,还是挂名取酬、以亲属名义隐身经营,都在禁止之列。认定违规不以获利为前提,光“做了”这一条就已经越界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退休之后——想进企业,不能“两头占”。退休后到企业兼职或任职,必须向原单位报告并按规定审批;经批准后,行政、工资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和退休待遇。想两头都占?这条路走不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3.不管在职还是退休——职务高低不是“挡箭牌”。禁令对全体公务员一体适用,不要拿“我只是普通干部”当借口。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规矩面前,没有例外。

4.违纪所得——一分也留不住。无论经营盈亏,违规经商本身已构成违纪,所获经济利益应予收缴或责令退赔。

特别提醒: 公职人员的廉洁不是“八小时内”的廉洁,而是全天候的干净。管住自己的“商业冲动”,就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切莫为了“钱袋子”丢了“铁饭碗”,为了“副业”毁了“主业”即便以“隐名持股”“退休违规从业”等形式规避监管,隐蔽性再强,也终究难逃纪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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