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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清风·纪法教育(2026年第8期):以“劳务费”为名行违规之实——这些“辛苦钱”不能拿
2026.08.10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编者按]“我付出了劳动,拿点劳务费理所应当吧?”“退休后发挥余热,企业给点报酬合情合理吧?”——这是一些常见心态。本期纪法教育,通过四个典型案例,讲透“劳务费”背后可能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劳务费看似是劳动报酬,实则可能是违规兼职取酬、违规收受礼金、甚至是权钱交易的“隐身衣”。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清醒认识到,不是付出了“劳务”就能心安理得地收钱,关键要看这“劳务”是什么性质、什么来源、什么背景。

[典型]

案例一:退休干部兼职取酬,两头都想占

刘某,中共党员,某部委A司原党支部书记、司长,2023年3月到龄退休。2023年9月,刘某经原所在单位研究同意,被聘任为B公司独立董事(兼职),任期至2025年8月。在此期间,刘某在B公司按月领取兼职工资,合计24万元。2024年1月,刘某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被与原任职务相关的企业C公司聘任为独立董事,直至2025年8月辞去职务。在此期间,刘某在C公司领取劳务费共计10万元。

案例二:离职后收受“劳务费”,实为权钱交易

 

范某,中共党员,某部委某处原处长,2020年3月辞去公职。2017年3月至2020年1月,范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李某在协调项目审批、资金申报等方面谋取利益。为了感谢范某的帮助,李某与其约定,范某离职后入职李某实控的D公司,不用实际工作,但每年领取劳务费100万元。截至案发,范某以此方式收受李某给予的500万元。

案例三:数分钟致辞拿万元“劳务费”,名为报酬实为礼金

金某,中共党员,某部委所属D出版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D出版社系相关领域图书编写、出版、发行的权威机构。2025年2月,金某赴地方参加D出版社主办并由某大学E学院承办的相关图书编写会。其间,金某仅在会议开幕时作数分钟简短致辞,并未参加会议后续流程。会后,金某收受E学院以劳务费名义所送现金1万元。

案例四:本职工作撂了挑子,评审“劳务”变了味

杨某,中共党员,某国家局F省设计院工作人员,高级工程师。2019年1月,杨某经批准入选F省评标专家库,2021年4月至2024年11月,其在工作日外出参加F省评标专家库评标评审活动120次,未按相关要求履行请假、报批手续,也未向相关领导说明外出的真实事由,本职工作多次延误,在设计院造成不良影响。杨某参加上述评标评审等活动,每次领取劳务费500元至5000元不等,累计收受劳务费共计18万余元。

[案例分析]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劳务费”的行为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从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领取行为是否有法规依据、提供的劳务是否属于本职工作、是否占用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等方面,具体结合个案案情,精准予以认定。

第一,退休后兼职取酬——经批准兼职的不能领报酬,未经批准的更不能碰。案例一中,刘某在退休后三年内,经原单位批准可以在B公司兼职担任独立董事,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刘某在B公司按月领取兼职工资24万元,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其受聘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关的C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并未经原单位批准且领取薪酬10万元,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对于刘某的行为,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认定违反廉洁纪律,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并对其违纪所得共计34万元予以收缴。

第二,离职后收受“劳务费”——不实际工作的“报酬”,本质是权钱交易。案例二中,范某离职后“转换角色”到企业违规任职获取高额报酬的行为,是典型的政商“旋转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范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谋取利益,李某为了感谢范某的帮助,约定范某离职后入职D公司,不实际工作却领取所谓劳务费,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范某采取“在位不收离职收”的方式,企图让自己的贪腐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应认定构成受贿犯罪,受贿数额为500万元。

实践中,政商“旋转门”往往形式多样,有的如范某一样,在相关公司不实际工作,以“劳务费”形式收受贿赂;有的在实际工作领取工资的同时还收受巨额的“额外付出费”“握手费”等,将贪腐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还有的自己不收家人收,在职时为企业谋取利益,并与企业负责人约定在其离职后让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在相关企业以劳务费名义获取高额报酬,这些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认定。

第三,“劳务费”名不副实——名为报酬,实为礼金。案例三中,从客观上看,虽然金某确实赴外地参与了相关工作,但该项工作系其所在D出版社的工作职责,属于职权范围内应该承担的事项,不应领取劳务费。同时其收受的劳务费金额与仅作数分钟简短致辞的劳务显然不匹配。金某收受的实际上是E学院为维系与金某的关系而送其的礼金。金某的行为系以劳务费为名,掩盖收受礼金之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金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对其违纪所得1万元予以收缴。

第四,本职工作不能丢——外出挣“外快”,耽误“正业”也不行。案例四中,杨某经批准入选F省评标专家库,其本可以积极发挥自身专业技能,为相关领域发展做出贡献,但其未经单位批准,长期占用工作时间,在工作日频繁外出参加评标评审等活动,违反了制度规定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要求。杨某虽然付出了劳务,但却是舍本逐末,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开展和单位有关工作制度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杨某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并对其违纪所得18万余元予以收缴。

[释纪说法]

透过上述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劳务费”是否合规,关键不在于名目,而在于其实质。判断的标尺始终是:是否守住了公权的边界,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明确四条纪律底线:

一是兼职取酬的“红线”不能碰。退休后发挥专业特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但请牢记: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经批准任职的,必须转移人事关系并放弃公务员待遇。“两头占”既违反了廉洁纪律,也终将“两头空”。

二是权钱交易的“暗门”不能开。任何以“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掩盖的政商“旋转门”行为,只要涉及在职时谋利、离职后兑现且未实际付出合法劳动,均构成权钱交易。此种行为不是“合理避税”,而是典型的受贿犯罪。

三是借机敛财的“隐身衣”不能穿。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收受所谓的“劳务报酬”,本质上是把公权力视为私有筹码。这种行为无论数额大小,都是对职务廉洁性的直接侵害。

四是舍本逐末的“外快”不能挣。党员干部的第一身份是公职人员,第一职责是为人民服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外出赚取“外快”,导致本职工作失职失责的,即便付出了劳动,同样难逃纪律的严惩。

五是纪法衔接的“法网”不能漏。上述案例当事人虽均为中共党员并依据党纪予以处分,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党纪严于国法,无论是否为党员,无论在职、退休还是离职,只要具备公职人员身份,违规违法收受“劳务费”行为,同样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对于非党员公职人员,虽不适用党纪处分,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乃至刑事追责的“硬杠杠”同样带电运行。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相辅相成,刑事追究与行政处罚紧密衔接,形成了对公职人员全覆盖、无禁区的监管网络。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背景下,任何以权谋私的“小动作”,都逃不过纪法衔接的“大棋盘”。唯有敬畏法纪、恪守底线,方能在职业生涯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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