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委属有关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一)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环境监理资质。
(二)环境监测单位承担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水利工程建设环境监测任务的,应当具有国家级计量认证资质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监测质量管理考核。
第七条拟承担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监测的单位,应向黄委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水资源保护局应对环境监理、监测单位提交的单位、人员资质和业绩能力等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未经备案或备案材料严重失实的单位,不得承担黄河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任务。
第八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任务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中,应当明确编制环境保护内容,编列必要的费用;对上述工作成果进行委内审查时,水资源保护局按职责对有关文件环境保护的内容进行审核。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的内容应当满足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应当按《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编制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方案,并随附环境监理、监测单位分别编制的《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和《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及环境监理、监测合同,报水资源保护局备案。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报环境监理审查后实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环境保护设计文件和法律、法规,健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组织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工程环境保护实施工作,保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进度。
第十一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环境保护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应当在单项工程完成后申请单项工程环境保护验收,编写单项工程环境保护验收自查报告,报水资源保护局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项目法人方可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和每年1月20日前,分别向水资源保护局报送前一季度、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季报、年报。
第十三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涉及区域现场检查;
(四)对被检查单位的违规行为责令进行整改。
项目法人和环境监理、监测与施工单位应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