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行为,促进报告职责的履行,避免或减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根据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负责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工作,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的接受和调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报告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黄河干流或黄委直接管理的支流河段(湖泊、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水污染的;
(二)黄河干流或黄委直接管理的支流河段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供水的;
(三)黄河干流或黄委直接管理的支流河段上发生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或影响社会安定的;
(四)引用黄河水,因水污染导致人群中毒的;
(五)黄委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发生的其它影响重大的水污染事件。
第四条 黄委所属水文、河务等基层单位应加强观察黄河水质变化情况,发现黄河水体出现异常现象(包括水质变色发臭、死鱼、大量泡沫等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
黄委所属基层水质监测单位发现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水质异常恶化时,应立即报告。
第五条 黄委所属各单位发现重大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按统一表格进行登记(表格附后),并进行初步核查,将结果逐级上报黄委,同时通报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如有必要,应采取措施继续监视事件的发展,并将发展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统一表格进行登记,及时通知黄委所属水质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同时组织开展该水污染事件的调查。
黄委所属水质监测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立即进行应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第七条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在初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上报黄委。如有必要,应继续监视水污染事件的发展,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黄委对重大水污染事件核查后报告水利部,并通报有关省(区)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特别紧急的事件,经黄委同意后,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可直接上报水利部,并通报有关省(区)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在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的七日内,向黄委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三)事件发生的原因;
(四)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五)经验教训与建议。
第十条 报告重大水污染事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文件等多种报告方式,应确保信息及时,内容准确。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应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信息由黄委统一发布。未经黄委同意,黄委所属各单位不得向媒体提供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材料。
第十二条 对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由于瞒报、漏报、迟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水污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黄委所属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媒体不适当发布消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以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