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及时总结经验,做好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验收工作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机构会同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批复机关组织,水利部水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条 《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由水利部审查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是开展试点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试点任务完成情况;
(二)试点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指标完成情况;
(三)试点取得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
(四)制度建设、工作组织、资金等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五)宣传教育及经验推广情况。
第六条 各试点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在试点期结束后,应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总结报告,商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利部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文件。
(二)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试点任务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量化评估,试点特色性、独创性的工作,经验模式的总结和提炼,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证明材料:试点建设前后(试点建设前至验收时)图片或视频资料、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制度、相关技术标准等成果汇编。
第七条 水利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专家评估和验收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专家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机构商试点实施方案批复机关推荐,被推荐的专家应具有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工程建设、流域管理等专业背景和副高以上专业职称,熟悉试点工作情况。专家评估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专家组结合试点单位的总结报告及验收资料,通过现场查勘、听取汇报、质疑答疑、集体评议、现场评分等,形成专家评估意见,明确“允许验收”或“整改后验收”的结论。评估意见为“允许验收”的,组织开展验收工作;评估意见为“整改后验收”的,试点城市应在6 个月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水利部。水利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重新组织专家组评估。
第十条 存在如下问题,专家评估应建议“整改后验收”:
(一)试点任务完成情况与总结报告严重不一致的;
(二)准备工作不充分,验收材料不齐全的;
(三)提供虚假验收资料的;
(四)专家评估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包括不符合当地水资源条件或流域区域规划要求,盲目圈水造景、引水调水、过度开采地下水、拦河筑坝、过度硬化,人为造成水资源浪费、河道断流、水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影响恶劣等问题;
(五)专家评分低于60 分的。
第十一条 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机构商试点实施方案批复机关成立验收委员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由水利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流域机构等单位和评估专家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召开验收会议,听取试点城市工作汇报、专家评估意见,实地查勘,讨论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评价、是否同意通过验收的结论、经验模式推广建议。
验收意见为“通过”的城市,水利部确认其为“水生态文明城市”;验收意见为“不通过”的试点城市,另行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通过后,各试点城市向水利部提交5 份试点成果报告(附电子版)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