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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清风·纪法教育(2025年第2期):哪些“礼尚往来”算违纪
2025.01.24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局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编者按]收礼和送礼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对“收”的一方作出规定的同时,也对“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送礼者作出了处分规定。《条例》第九十八条强调“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这一规定,意在明确,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不仅收礼者要受处分,送礼者也同样为党纪所不容。

[案情]机关干部老陈最近有些困惑,临近年节,作为本地人,亲朋好友多,彼此间难免有些人情来往。2024年以来,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了新修订的《条例》,里面提到不允许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老陈希望明确了解,依据新规,哪些“礼尚往来”算违纪,哪些则是正常人情往来?

[案析]中国社会讲究人情世故,崇尚“礼尚往来”,逢年过节探亲访友是很正常的。党员干部怎样做才能既尊重风俗人情,又遵守纪律规定呢?

首先明确,有些礼是绝不能收的。《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强调,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一律不准收受。所谓“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是指可能与公职相关联的、与公正履行公职相冲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例如下级向上级送的,工作对象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送的,办理公务的过程中送的,向领导同志家属送的,包括亲友之间为办成某件公事而送的,等等。一旦收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次,《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强调“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因为每个人的朋友、亲属之间以及彼此亲疏程度不同,对于“正常礼尚往来”的具体标准肯定也是不一样的,再加上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风俗人情各异,从党内法规角度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也不太现实,但实践中可以结合各地的风俗、惯例、经济状况等综合把握。比如,本地普通同事朋友间的份子钱大约是几百元,某党员领导干部却收受来自好友的价值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厚礼,就属于明显超出了礼尚往来的正常范畴。

另外,还要强调的是,平等相待、有来有往,是礼尚往来的基本原则。人情往来,包括礼金的多寡,应该对等、平等,这才符合“礼尚往来”的本义。换句话说,党员干部在所谓“人情往来”中,如果只来不往、只进不出,那就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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