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工作正在进行中,为了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做好个人有关事项填报,黄河流域局纪检工作组从监督执纪的角度,整理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常见问题及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以及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中瞒报、漏报的可能会受到何种处理处分的相关规定,以供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学习。
[相关规定]
1.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促使领导干部对党忠诚、遵规守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是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员自觉履行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践行“对党忠诚”的庄严承诺。
2.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须报告15项个人有关事项。其中,涉及“家事”方面9项,涉及“家产”方面6项,都须按规定如实报告。
除了每年一次的集中报告外,领导干部重要个人事项如果发生了变化,需在30天内及时报告。比如,集中报告后本人婚姻情况出现变化,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等,遇有这些情况,需立即向组织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待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在年度集中报告时继续填报。
3.从监督执纪情况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容易出现以下错漏:
一是未如实报告实际拥有的住宅、商铺、车库等有关事项。主要表现为隐瞒不报由他人代持的房产;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网签备案,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或已出售但尚未完全办结产权变更手续的房产未详细填报;与他人共有的房产未完整填报,仅填写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填报房产时填报使用面积而非建筑面积等。
二是未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子女等亲属投资、经商办企业等情况。主要表现为未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等情况;未如实报告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实际投资或经营、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企业的情况;未如实填报配偶、子女通过员工内购、股权激励等形式取得的公司股份,未按照认缴资本填写出资额,或错误填写为实缴出资额等;未准确填报报告日期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股票市值,错误填报成报告日期当天收盘时的市值;遗漏填报通过网络、电话、手机APP等渠道购买的基金或投资型保险的金融产品;未填报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份证注册的企业或已停止经营活动但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等。
三是未如实报告因私出国(境)证件及行为。主要表现为遗漏填报交由组织集中保管、遗失但未挂失宣布作废的证件;未准确填报出国(境)经过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包含过境签、飞机转机经停、邮轮临时经停、使用出入境通行证等出入边境口岸的国家和地区等;未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国(境)外情况等。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实践中,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出现漏报、隐瞒不报等情形可能会受到以下处理处分:
关于漏报。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明确的关于漏报的7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漏报行为,如未报告本人已交组织保管的普通护照或者经组织审批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少报告经商办企业投资金额,或者未报告注册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企业等。经认定,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整职务等处理。
关于隐瞒不报。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里明确的关于隐瞒不报的12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如未报告本人已确诊身患重大疾病情况;未报告本人私自持有普通护照或者私自因私出国(境)情况等。经认定,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核查发现涉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追究责任。
6.关于漏报、隐瞒不报的违规情形,纪检部门在执纪执法中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是区分不同行为精准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应当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对于隐瞒不报情节较轻,或者漏报、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在认定隐瞒不报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知,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项属于应当报告事项而没有报告的,可以推定主观上存在故意,如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等金额超过30万元,未报告房产超过1套等行为。
二是坚持实质判断严肃处理。近年来,隐瞒不报的事项开始呈现隐形变异的特点,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规避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将个人资金、房产等交由他人代持,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不如实填报。对于此类行为,在执纪执法过程中应该坚持实质判断,只要能够证实资金、房产等属于领导干部本人所有或实际控制,都应该认定为隐瞒不报,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监督提醒]
1.为确保填报的准确性、完整性,需要做到“四个认真”: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和要求,明确应当填报的具体事项;认真与家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每个事项内容真实无遗漏;认真核查各类凭证和单据,避免出现想当然和记忆偏差;认真梳理往年填报情况,核实相关事项是否有变化。
2.为确保完整规范,不出现遗漏失误,要注意“三个一遍”:及时将相关情况分别与家人沟通一遍、与有关凭证材料核对一遍、与有关部门确认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