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期部党组、驻部纪检监察组通报了有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问题问责情况,要求将通报传达到每名党员干,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开展交流研讨。纪检工作组专门搜集整理了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案例解析及相关党纪党规,列举了相关主体落实“两个责任”正、负面清单,供党员干部学习参考。
[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H省A厅先后发生多起违纪违法行为,15名党员干部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其中5人因构成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该单位系统性腐败问题引起媒体关注。2024年1月,省委巡视A厅时,发现该单位存在“重业务、轻党建”“好人主义”盛行、日常监督管理松懈及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零立案”等问题,领导班子成员担当意识较弱,干部队伍缺乏活力,近3年综合考核在省直单位排名靠后。所在单位职工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定性辨析]
本案例中,A厅党组内部管理混乱,管党治党宽松软现象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政治生态持续恶化,考核结果和群众反映都较差。对此,厅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均应承担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责任,应予严肃追责问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要坚持抓惩治和抓责任相统一,要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担当。A厅违纪违法行为多发,归根到底是党组、纪检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应当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
[党规条例]
党章总纲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法规均明确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将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等行为归类为违反工作纪律。为凸显上述行为的政治属性,释放从严查处、压实责任的强烈信号,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将该行为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将该条规定调整为第七十四条,具体内容未作调整。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要素分析]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行为的违规要素
行为主体。系特殊主体,依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纪委及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是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如纪委副书记、常委、纪检组副组长等)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形式,具体详见下文中违纪行为主要表现情形(负面清单)。
危害对象。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危害结果。给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质效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排除阻却事由。应当排除违规性方面的阻却事由,如紧急避险、正当职务行为等。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行为的有责要素
主观认识。大多为过失,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过程中存在严重偏差或失误,造成管理混乱、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破坏政治生态等后果,但也有一部分系间接故意,具有放任心理。
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具有实施违纪行为的能力。比如,行为人身体功能健全、精神正常,不存在因严重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等影响责任能力的情况。
排除阻却事由。指应当排除有责性方面的阻却事由,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执行上级命令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行为的主要表现情形。
该违纪行为主要表现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导致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虚化。判断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履职不力问题的前提是确定具体责任内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了地方党委、党委(党组)等不同主体的全面从严治党具体责任的内容。
[正面清单]
相关主体落实“两个责任”正面清单,明确了“应为”和“可为”的内容。
关于党组(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内容。主要有: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十一个方面内容。
关于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主要内容。主要有: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职责主要内容。主要有: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关于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主要内容。主要有:监督执纪问责,主要包括日常纪律监督、执纪及问责调查处置等;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负面清单]
依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主要表现在思想上重视不够,工作措施实效性不强。二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大多表现为“好人主义”思想盛行,责任意识弱化。三是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四是本地区本单位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主要针对违纪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地方、单位。五是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就本案例来说,A厅先后发生多起违纪违法行为,政治生态较差,归根到底是党组、纪检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党建工作虚化,日常监督缺失,纪法防线失守,应当予以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