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主要表现。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增强纪法意识,本专题聚焦纠治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紧扣公务用车存在的易发多发问题、纪律要求、注意事项等重点解读,供各部门、单位和工作组学习参考并严格执行。
[典型案例]
1.某区现代产业园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吴某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2017年至2021年,吴某安排下属单位先后违规超标准购买1辆大众牌帕萨特轿车、1辆丰田牌陆地巡洋舰越野车,另外,还用公款长期租用1辆帕萨特轿车,3辆车均专供其个人使用。2013年至2020年,吴某多次在公务出行中违规超标准乘坐飞机头等舱、高铁商务座。吴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1月,吴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某区文化和旅游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某违规占用下属单位车辆等问题。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黄某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长期占用区文化和旅游局下属单位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车辆,相关使用费用均由该公司承担。此外,黄某对该公司违规购买公车负有领导责任。黄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7月,黄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并被责令退缴违纪款。
3.某市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贾某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问题。2020年11月,贾某违规借用某私营企业主高档轿车供自己使用,直至案发前。贾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7月,贾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同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分析]
公务用车是党政机关用公款购买,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配备公务用车是为了提高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效率,但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一些地方和部门,不管单位大小、级别高低,几乎所有的领导干部都配有车辆,甚至超标准配备豪华车辆。在一些领导干部心中,没有牢固树立公车姓“公”意识,把配备公车当成了“待遇”,公车俨然成了权力、身份、地位、面子的象征,认为官做到什么位子就要配什么档次的车子,“比面子”“讲排场”,甚至频繁更换新车来彰显特权。事实上,“车轮腐败”本质就是“权力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
[负面清单]
违规配备公务用车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如,不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超出规定编制增配公车数;公车主管部门违规核定致超编制配备;采取公车挂私人车牌照、外省车牌照等,逃避监管;在指标上花心思,通过“转嫁”方式试图为违规配备披上合理外衣。
二是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气量、价格、车型)配备公务用车,包括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违规审批超标配备车辆,租用超标公务用车(长期租赁豪华车辆当作公务用车使用)等。
三是为公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等。包括在购车时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饰,或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的豪华装饰,以及其他与汽车行驶无关的设备。
四是以借用、占用、换用等方式变相增配公务用车。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个人赠送车辆,或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等。
[释纪说法]
1.能否租用社会车辆作为公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于“社会租赁”的规定是“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但实践中,散见于各地规定。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租车的,一般都应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租用车型原则上不得高于公车配置标准,租期不宜过长。经批准租用的车辆除协议约定由租赁企业承担的管理责任外,其他日常管理事项应参照编内公车进行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租车、利用租车之机谋取私利、规避公务用车编制限制,具体表现为长期租车或以租代购、租用个人名下非营运车辆、通过加油发票等票据报销租车费用、租用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车辆谋取私利等形式。
2.对于“借车”问题如何把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执纪实践中,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
一是下属单位主动借车怎么办?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也不能将公务用车使用的有关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因此,对于下属单位主动借车的行为应该明确拒绝并加强教育管理。如果单位公务用车不够,可以通过临时租用社会车辆、向上级机关申请等方式加以解决。
二是下属单位的车是不是一定不能借用?如果只是偶尔临时有紧急公务需要,经领导批准借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能够马上归还,没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也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一般不宜按违纪处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执纪中要区分是真实借用他人车辆,还是为逃避监管,用公款购置车辆挂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下,这种行为属于变相违规购买配备公务用车行为,同样也要受到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所说的“情节较重”,在违规借车方面,一般指长期或者多次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或者以公家名义借用车辆之后实际是私人使用,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等。对于以借为名,实则变相收受他人汽车的,则涉嫌受贿犯罪。
3.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出行如何定性?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此前关于“公务用车”的规定修改为“公务交通工具”,扩大了适用范围。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沿用了这一规定。因此,乘坐火车、飞机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购买座位、舱位的,也属于违纪违规行为。